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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申请书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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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申请书多篇

申请鉴定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仲裁机构对王____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王____系申请人公司的职工,在生产岗位工作。20____年____月____日上班时间,王____因疏忽大意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积极为王____进行治疗。王____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自行委托________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9级。但事实上王____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在相同的受伤部位早已存在过旧伤,因此申请人认为上述鉴定结果不符合事实,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其旧伤的责任。

据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申请仲裁机构对王____的伤残一事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果。

申请鉴定申请书篇2

申请人:清水河县新岗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清水河县窑沟乡马路塔村

法定代表人:陆成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俊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13604715164

申请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由牛永贵20xx年5月2日与20xx年元月4日分别以担保人名义所行成的两张借条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

第一、该两张借条书写内容与落款年月日所形成的时间做出鉴定;

第二、该借书些内容与盖章的先后顺序做出鉴定。(字压章还是章压字)

第三、借条书写内容与担保人“牛永贵”的签名是否属于同一人牛永贵所写做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0日被上诉人起诉申请人要求偿还他们的款项,一审时被上诉人称该借条是后盖的章,既然如此那么应该时章压字了,但时从肉眼就可以看出时字压章。说明原告在说谎!申请人从来没有借过被上诉人的钱,更没有让牛永贵做过什么担保人。但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xx)清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不顾事实却认定了两张借条的真实合法性,并据次判决清水河县新岗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败诉。

事实上该两张借条是20xx年由原告在起诉时伪造的,为了能准确查明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以上请求鉴定事项做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鉴定申请书篇3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内容: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xx年9月15日,王XX),该收到条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朝鲁门,男,1978年7月16日,达斡尔族。

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锡尼河路平安街电信2栋241号。

身份证号码:7162039

联系方式:

申请鉴定申请书篇4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家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三合村七组,联系电话xxxxxxx。

本人于20xx年xx月xx日16:30左右,在北京地铁六号线03标项目部工作过程中,本人(受伤经过)。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第一时间将本人送进北京莲花池康复医院急诊入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结果为:左足重物砸伤术后第4、5趾不全离断,第3趾甲粗隆骨折,第五跖骨头骨折。现已出院,正在进行恢复锻炼。

现本人需要办理工伤保险赔付等相关事宜,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望办理为谢!

申请鉴定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______,男,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伤残等级鉴定;

2、后续治疗费用鉴定。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我诉_________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_________在此次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请委托为盼!

此致

申请鉴定申请书篇6

申请人(上诉人):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特申请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鉴定人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提出对被申请人李树彬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原审法院并未依法全面审查客观事实,未批准申请人该项申请,判决认可了李树彬的十级伤残。

因此,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批准对被申请人李树彬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鉴定申请书篇7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三二○一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三二○一医院治疗,但三二○一医院将被害人肖某某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三二○一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三二○一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吴朝俊、王娟,汉中市公安局法医吕有信,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肖某某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肖某某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二○○四年八月,三二○一医院与被害人肖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三二○一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肖某某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⒈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⒉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⒊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肖某某在送往三二○一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三二○一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 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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